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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套路贷” 刘某等2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受审

10月12日,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院开庭审理由集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某、栾某、孙某某等24人涉嫌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诈骗、骗取贷款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被告人刘某某兄弟二人先后注册成立公司,并以公司为依托,纠集多名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社会闲散人员,非法从事高利放贷,暴力讨债并伴随实施“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刘某某为首要分子、栾某、孙某某等人为重要成员,高某某、姜某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刘某某、栾某等人非法拘禁他人;被告人刘某甲、高某某等人借故生非、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任意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刘某某兄弟二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严重;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骗取贷款罪追究相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围绕公诉机关指控事实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由于本案涉及多名被告人且案情重大复杂,案件将择期宣判。(记者 王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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