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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森林公安局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典型案例

10月9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安局了解到,为提高全社会森林草原防火意识,有效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森林公安公布4起具有典型性的失火案件,以案示警,以案为鉴。

案例一:2019年2月24日,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发生一起火灾,大片油松起火,4米多高的树冠上火舌卷着滚滚浓烟直扑附近村庄,情况危急。森林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一边疏散群众,一边组织扑火人员对火势进行控制,经过2个多小时的扑救及时阻止了大火向村庄蔓延。民警经过细致的现场勘验和走访调查,确定失火嫌疑人为村民苏某某。经询问,苏某某承认在放羊时将未熄灭的烟头随手扔到杂草地中,从而引发了森林草原火灾。森林公安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对苏某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在后期的民事赔偿调解中,为赔偿被烧毁的油松树苗,苏某某卖掉了自己150余只绵羊,勉强凑够了93000元人民币的赔偿款,为自己的一时疏忽付出了惨重代价。

案例二:2019年3月31日,额尔古纳市巴音杭盖某生态观光园看管人员孙某某,将炉灰倾倒在住所东南方向的炉灰堆。因当日风力较大,致使灰渣复燃,引发森林火灾。森林公安迅速出警,侦破了火案。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4.56公顷、宜林荒山荒地9.98公顷、其他地类10.2公顷。2019年4月1日,孙某某涉嫌失火罪被额尔古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5日被告人孙某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三:2019年4月17日,姜某某等5人驾驶改装过的四轮拖拉机,在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博克图镇巴林雅鲁西北沟拉草时,因拖拉机蓄电池裸露在外,与捆草油丝绳接触致使正负极短路产生火花,将车上的干草引燃,继而导致周围草场起火。森林公安民警在火案侦办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姜某某因疏忽大意,未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用拖拉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从而致使巴林林业局雅鲁林场施业区发生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面积84.3公顷。该地块属于国家公益林区,均为乔木林地,火灾造成原有植被严重破坏,难以自然恢复。姜某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例四:2018年10月7日,阿拉善盟额济纳旗森林公安局苏泊淖尔派出所接到报警称,苏泊淖尔苏木富泉队柽柳林起火,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调查。经侦查,起火原因为王某某雇佣石某某在耕地里捡拾农业生产垃圾并进行集中焚烧,引燃了耕地旁的杂草及柽柳,引发火灾。经鉴定,过火林地面积44.7公顷,经济损失268.47万元。2019年06月28日,额济纳旗人民法院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内蒙古的秋天风干物燥,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形势严峻,纵观近年来发生的许多森林草原火灾都源于疏忽大意,农事用火、野外吸烟、上坟烧纸、小孩玩火……一颗小小火星都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自治区森林公安局通过本报提醒广大读者,9月15日到11月15日为自治区秋季重点防火期,期间严禁一切形式的野外用火行为,对野外用火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记者 郝儒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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