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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包头市实行异地处理交通违法

记者从包头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新闻通气会上了解到,今年5月1日起, 公安部发布的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 《程序规定》)正式实施。新规涉及多项变化,我市将于6月1日起实施。

我市即可处理全国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

按照原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修改后的《程序规定》明确了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之外,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的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6月1日起,我市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全市范围内交通违法处理业务窗口处理全国任意地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

另外,修改后的《程序规定》明确了交通违法信息告知要求。据了解,原规定是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收集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审核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并在录入系统后三日内向社会提供查询。此次修改后,提升了交通违法行为的告知率、处理的及时性,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录入时限,由原来的十日减少到五日,并拓展了告知渠道,明确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程序、邮寄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时,修改后的《程序规定》还增加了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当场告知当事人的规定。

修改后的《程序规定》还增加了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程序。为保障法律文书能够得到依法、及时、规范、有效送达,《程序规定》在原有直接送达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

个人提供照片视频资料可作为处罚证据

原规定中,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消除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 但对消除交通违法行为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没有明确要求。修改后的《程序 规定》明确当事人提供报案记录的,可以消除机动车被盗抢期间、机动车号牌被他人冒用期间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提供证明其正在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的证明材料,可以消除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期间 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还将提供网上申请渠道,当事人可以登录 “交管12123”手机 APP 在线直接向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交管部门提出消除申请。

新规规定了信息转移制度,对于租赁车产生的交通违法在《程序规定》中也有明确规定,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 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将该交通违法行为由机动车名下变更 至实际驾驶人名下。另外,驾驶人累积几十分甚至上百分的交通违法行为不及时接受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经公安交管部门通知仍未主动接受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在依法严格履行交通违法行为通知、告知 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后,当事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及时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直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除此之外,新规增加了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规定, 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交通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据了解,我市市民可通过包头“24小时警局”发帖进行举报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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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83处“电子警察”

新增抓拍不系安全带功能

违反“一盔一带”,将被这样处罚

记者从包头市公安交管支队“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工作会上了解到,为提升我市公民交通出行安全防护意识和水平,6月1日起,市交管支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同时,我市已启用的83处电子抓拍设备新增不系安全带抓拍功能,请广大机动车驾乘人员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一盔”是指安全头盔,“一带”是指安全带。我市交管部门将通过“分步施策,阶段推进,常态化运行”的工作措施,力争提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安全头盔佩戴率及汽车驾乘人安全带的使用率。

从6月1日起,我市交管部门将加大管理力度,试点在城市道路使用不系安全带违法电子警察执法,从严查处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行为。

未系安全带处罚标准:

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罚款100元扣2分;

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即城区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罚款50元不记分;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罚款100元扣2分。

乘车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也将接受处罚。

未佩戴安全头盔处罚标准:

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罚款50元扣2分;

乘坐摩托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罚款50元不扣分;

驾乘电动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目前交管部门以引导教育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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