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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风险等级调整要求全面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3月16日,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风险等级调整要求,全面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通知指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旗县(市、区)疫情防控风险等级的公告》(内政字〔2020〕14号),全区103个旗县(市、区)疫情风险等级全部调整为低风险。为适应低风险等级要求,就全面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有关事宜作出如下部署:

一是严格落实复工复产政策。各地区要深入贯彻落实复工复产各项政策措施,加强政策解读,扩大知晓范围,在严格落实“外防输入”措施,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开放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教育、培训等行业按规定执行),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所有市场主体可自行恢复营业,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再设置复工复产前置约束条件,已经设置的应予以取消。

二是切实放宽务工人员限制。全面推行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居民电子健康卡(码)”,持有绿色“健康码”人员体温检测正常后可直接上岗,湖北省除外。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社区居委会,不得增加限制区域和限制措施,不得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不得阻止证件齐全的服务业从业人员进入社区提供服务,并取消夜间门禁限制。在密闭场所的人群聚集性活动,根据情况有序恢复。

三是不断健全企业复工复产帮扶机制。各地区要给企业多清障、少设障、善保障,打通复工复产各个环节,全力助推经济社会平稳运行。要针对复工复产中出现的问题,实施重点企业“一企一策”帮扶,确保本周内复工率大幅提升,3月底前应复尽复。同时各盟市要公布投诉、政策咨询电话和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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