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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禁止布局住宅、养老等项目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4月12日消息 为了加强地下空间的开发管理,保障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资源集约利用,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成都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正式公布。《条例》针对地下空间的保护、开发、利用指出了具体方向,自6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地下空间,是指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地表以下空间,包括单建式地下空间和结建式地下空间。单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单建式地下空间单独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同一主体开发的结建式地下空间应当随其地表建筑一并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需要注意的是,成都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制定地下空间相关土地出让政策和激励措施,鼓励地下空间依法开发利用,而且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参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条例》指出,地下空间应当优先用于布局地下交通、应急防灾、人民防空、环境保护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可以布局商业、工业、仓储、物流设施等项目。禁止布局住宅、学校、托幼、养老等项目。

地下空间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或者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开发其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下空间的;根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不能独立开发利用,但因公共或者功能性需求,确需与毗邻地块整合使用的;连接轨道交通站点及出入口、穿越市政道路和公共绿地等公共用地的地下公共连接通道的;其他依法可以协议出让的情形。

《条例》鼓励地下空间整体连片开发建设。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地下空间重点建设区域的整体开发。具备整体开发条件的地下空间,其宗地出让方案应当明确地下空间规划方案和建设要求。

重点建设区域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开发范围、开发深度、开发规模、使用性质、互连互通、出入口设置、公共空间布局、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安全防护以及地下与地上建设之间的协调等要求。

地下空间建设管理技术规定应当根据建筑性质、形态、规模等因素确定功能布局和建设内容比例,合理布局出入口,减少对周边建筑的影响。

涉及地下空间的市政公用设施、防灾设施、轨道交通、人民防空等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相互衔接。

《条例》强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拆改、变动地下空间主体、承重结构,不得擅自改变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规划用途,不得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使用行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经批准改变规划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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