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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后发现坠亡尸体谁担责?死者家属把业主告上法庭 法院判了

来源:潇湘晨报

原标题:房子后面发现坠亡尸体,死者家属把业主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房子后面突然发现尸体死者是否在该处坠楼?屋主又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11月3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号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事件:死者家属向涉案屋主索赔

2020年6月3日8时许,死者李某的尸体被发现泡在一栋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后的水坑中,死者上半身未穿衣服、后脑勺有一伤口。

经法医鉴定,派出所出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李某死亡原因为怀疑颅脑损伤致死,高坠后落水死亡。

涉案房屋为广州市某街一栋十层的建筑物,业主系钟某甲。事发后,死者李某的家属起诉钟某甲,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原告李某家属诉称,涉案房屋用于出租,未装门禁和视频监控,且一楼大门可随意进出,安保措施不到位。

同时,该房屋四楼以上的走廊窗户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亦未装有防盗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李某当晚系去涉案房屋找老乡玩,钟某甲作为涉案房屋的出租人,疏于管理,加之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被告钟某甲辩称,没有证据证明死者李某一定是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而且是从涉案房屋高坠死亡,李某坠落也可能是自杀,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调查:四楼至七楼通道临空外窗未安装防盗网

经现场勘查,发现涉案建筑物四楼及以上的通道走廊均设有临空外窗,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为86厘米、窗户左右宽为117厘米,并安装有左右推拉的两扇玻璃窗;除四楼至七楼的通道走廊临空外窗未安装防盗网外,其余走廊及房间临空外窗均安装有防盗网。

涉案建筑物的一、二楼出租作拳击馆使用,四楼及以上则作为住房出租使用。

钟某甲对李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及钟某甲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是本案的焦点。

法官认为,从调查情况来看,李某尸体被发现的地点周围,除涉案房屋外还有多栋建筑,即使李某是高空坠落死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李某是从涉案房屋内坠落。

退一步而言,即使李某是从涉案房屋内坠落,李某家属还需举证证实李某发生坠落的原因。本案中并不排除钟某甲所抗辩的李某坠落系自杀的可能性,而李某家属并未举证推翻该可能性。

涉案房屋一至三楼均安装了防盗网,李某不可能由此处意外坠落致死。

涉案房屋四楼至七楼的走廊外窗未安装防盗网,使用功能为居住租用,根据有关规定,居住建筑临空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不得低于0.9m,否则应设置防护措施。经测量,涉案房屋四楼至七楼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为0.86m、窗户左右宽为1.17m,并安装有左右推拉的两扇玻璃窗。

虽然窗台距楼地面净高并不符合不低于0.9m的标准,且未设置有防护措施。但该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仅比国家统一标准低了0.04m,虽有一点安全隐患,但常人在通常情况下施以正常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致产生意外坠落的风险。

判决:驳回死者家属全部诉讼请求

李某生前并未在涉案房屋内租住,与钟某甲之间并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

李某家属称李某前往涉案房屋系找租住在此的老乡,但却无法指认该老乡的姓名、租住房号,并未举证证实李某出现在涉案房屋内的原因,不能证实李某系受邀进入。

而涉案房屋系钟某甲的私人物业,且四楼及以上系居住使用,并非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性质的公共场所,从案涉房屋安装有门禁系统来看,该物业也不是对不特定人开放的场所,钟某甲对李某也不存在组织活动获益的行为,因此,不能证实钟某甲对死者李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综上所述,李某家属主张钟某甲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证据既不足以证实死者系从钟某甲的房屋内坠落,也不能证实该坠落属于意外还是自杀,钟某甲的房屋临空外窗窗台距楼地面净高虽不符合国家统一标准,但不能直接证实李某的坠落系因该高度不符标准所致。

白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李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后,李某家属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潇湘晨报记者罗雅琪 综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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