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创投 >

深圳一男子遗赠给保姆3套房 双方同居17年 法院判了!

价值4000万!深圳一男子遗赠给保姆3套房,双方同居17年,法院判了!

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编辑 程鹏

近日,深圳一单遗产纠纷案冲上热搜。

截至5月3日,“丈夫将3套房遗赠同居保姆案改判无效”的微博话题,已有2.7亿阅读,并引发网友热议。

该案件上演了一场现实版遗产争抢“大戏”,对簿公堂的双方分别是妻子,以及与丈夫同居17年的保姆。该案件涉及的3套房产共300平米,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大冲城市花园,以官方指导价13万元/平米计算,价值达4000万。

来源:贝壳

4000万房产遗赠惹纷争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揭露了这一纠纷案的来龙去脉。

案件的原告为杨某,是与刘某发同居17年的保姆,时年58岁;被告是刘某发的妻子,时年73岁。

1995年,刘某发在深圳市南山区大冲阮屋村自建了三幢房屋。其与妻子虽育有三男二女,但夫妻感情不睦。

据判决书,刘某发在遗嘱中称,结婚后,妻子长期扑在麻将台上,为了打麻将而没有把家庭照顾好,导致夫妻常常吵架,引发夫妻感情破裂。约在1981年间,妻子有婚外恋,因而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最终因情感不合而分居生活。

在夫妻分居生活若干年后,2001年,刘某发聘请了杨某作为保姆,由其照顾刘某发的日常生活,后来随着岁月的推移,彼此间产生了感情,因而发展为同床共枕,共同生活过十七年之久。

2010年,因大冲村旧村改造,刘某发与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建的三幢房屋被纳入旧房改造工程,刘某发取得2113平方米回迁物业,五个子女各分得100-500平米不等的房产。

妻子将应得份额分给三个儿子后只留存了80平方米。刘某发留存了300平方米,即大冲城市花园三套100平米房产。以官方指导价13万元/平米计算,该三套房产价值达4000万。

离婚不成 立遗嘱

此后,刘某发曾于2015年、2016年两次提起的离婚诉讼。

2015年7月3日,刘某发曾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不准许刘某发与妻子离婚的民事判决,该民事判决于2016年2月5日生效。

离婚不成,刘某发立下遗嘱。2016年8月4号,在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见证下,刘某发立下了自书遗嘱《刘某发遗嘱》。遗嘱中提及:“因生前所养育子女对刘某发不孝顺且打骂恐吓,刘某发对其子女已无亲情关系。刘某发因政府旧村改造所分得大冲房产300平方米全部归杨某所有,任何人无权分争,股份公司股权份额也归杨某所有,杨某作为保姆对刘某发十几年的关心照顾,刘某发很开心,以此财产赠送而表示心意。”该遗嘱落款虽为刘某发本人签名,但根据司法鉴定意见,遗嘱落款日期却不是刘某发本人书写。

立下遗嘱5天后,刘某发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准许刘某发与其妻子离婚。

其妻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刘某发在二审审理期间于2017年8月27日因病死亡。

期间,刘某发于2017年6月19日再次立下《房产继承遗嘱书》。该遗嘱仍表示,300平米房产,以及深圳市大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所有股权份额以及生前所享有的一切财物也归属杨某所有。

上述遗嘱内容为打印字体,立遗嘱人处有刘某发的签名及捺印,杨某在受遗赠人处签名,负责监督执行人为杨某勇,在场见证人为张某玉、黄某。

刘某发妻子对该份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其称刘某发的住院病历显示2017年6月17日刘某发突患多发性脑梗死,该遗嘱系刘某发患脑梗死后形成的,刘某发已无正常人思维和意识,上述监督执行人是杨某亲戚,两个见证人为杨某朋友,刘某发不认识两人。

保姆则提交了《深圳市人民医院住院患者疾病诊断证明》一份,证明刘某发在2017年8月5日时神志正常,意识清楚。妻子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2018年,保姆将妻子告上法庭,主张继承三套房产。

终审推翻一审判决

改判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发第二份遗嘱中,对于遗产的处理意思与第一份遗嘱一致,且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判其遗产的处理部分合法有效。

关于其妻子主张涉案遗嘱违反公序良俗应为无效,一审法院认为,杨某和刘某发两人的同居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为法律所禁止,但该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刘某发的遗赠行为无效。遗赠是权利人对自己财产的单方意思表示,亦受法律保护。

对于遗产分配,一审法院指出,刘某发三套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刘某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杨某非婚同居多年,存在过错,另从照顾女方原则考虑,一审法院酌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两套房产归妻子,一套房产为刘某发财产,属于遗产,由保姆杨某继承。

妻子与保姆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均不服,并于2019年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深圳中院推翻了一审判决。深圳中院认为,即便事出有因,刘某发与杨某长期同居的行为也违反了婚姻法。同时,刘某发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杨某明知刘某发有配偶而与其长期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与,显然也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

综上,依照民法相关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刘某发作出的遗赠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杨某关于确认遗嘱合法有效及继承涉案三套房产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深圳中院判决为终审判决。

来源:文书判决网

该判决引发网友热议,也有人认为不合理。

来源:微博

据中国证券报,深圳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表示,本案重点关注点有两个,一是遗嘱是否为刘某发的真实意思表示,二是刘某发对其三套房产的处分是否合法有效。深圳中院的判决结果可以理解为,无论遗嘱是否真实,刘某发的遗赠行为均为无效。

该律师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能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无效。

本文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中国证券报、裁判文书网、网友评论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