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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 厦门一健身房被责令限期改正

厦门网讯(记者沈伟彬 通讯员 李敏)近日,筼筜市场监管所调解了一起健身房消费纠纷,健身房不但给消费者退回了两万余元,还由于提供的格式条款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被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改正。

原来,郑女士2年前在湖滨北路的一家健身房办了会员和私教卡,今年因生活变动,已不在厦门工作,但卡里还剩大一笔余额,希望健身房退还剩余卡金。而健身房却表示:在办卡之初双方已签订协议,私教课程属定制服务,非服务质量问题不接受退卡,若因消费者个人原因要求退卡,按协议约定只能转让,不予退款。

“我现在真的很需要现金,我可以接受折价退卡,但怎么都协商不下来,我只能找12315了,希望你们能帮我……”郑女士拨通了12315,向筼筜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提出了诉求。

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商家了解相关情况,但商家态度依然强硬,调解一度陷入僵持。为了进一步掌握细节情况,工作人员向商家索要了当时与消费者签订的《私教协议》。经仔细查看,工作人员发现这是一个格式范本,关于退课退卡的约定条款大部分有利于经营者,虽然在调解过程中,商家口头表示可以协商转课,但从条款上看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

工作人员马上向商家指出了经营者格式协议中存在的问题,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动员经营者综合考虑消费者个体情况妥善处置消费纠纷。最终,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双方约定以合理折价进行退卡,消费者郑女士终于拿回了2万余元退款。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消费者与商家签订健身等合同、协议时,应注意查看其中的格式条款是否存在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等问题,不要贪图便宜、冲动消费。作为经营者在制定格式条款时也应当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不得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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