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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某中介收了一年房租“跑路”,房东断水、断电强制收房!租客要哭了,可警方却说……

“我每天都在吃头痛药

为了这个事情进行维权

工作都没办法正常进行了。”

8月11日

余女士向三湘都市报记者投诉称

她从长沙一家中介公司

以一次性付年结租金的方式租房

可现在中介公司已人去楼空

房东因为没有收到月结款项

表示要断水断电强制收房

三湘都市报记者了解到

与该中介公司

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的租客有上百位

他们唯恐和余女士一样

或将面临被迫“流落街头”的境地

租客:交了一年租金,却遭房东强制收房

上午11时许,三湘都市报记者来到了余女士提到的房产中介——长沙首威科技有限公司所在的长沙芙蓉区中天广场22楼的办公地点,十余位租客聚集在公司紧闭的玻璃大门口。从外往里望,公司内只有几个垃圾桶和空荡荡的桌椅。

(首威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空无一人。通讯员 张以绪 摄)

一名租客介绍,“我上个星期来,这儿就已经空了。据说这个中介改头换面后,又在树木岭开了一家公司。”记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长沙首威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劳动东路139号新城新世界第三期;长沙首威科技有限公司芙蓉分公司则位于定王台街道五一大道中天广场22楼。目前二者仍处于存续登记状态。

“因为要进行医学专业大五的毕业实习,我就在网上找到了这家中介公司租了实习点附近的房子。”余女士告诉记者,她从今年7月6日入住,刚住一个多月,就遭遇中介公司关门“跑路”,“房租交了一年,现在我担心没有地方住,实习也要被耽误。如果不能通过实习,我可能还要重读一年才能毕业。”

(租客出具的签约合同。)

据三湘都市报记者了解,和首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大多数租客,都是刚毕业走出校门的年轻人或在校大学生,年付租金从1万余元至3万余元不等。记者从一位租客手机上看到,一个名为“首威租客维权群”的微信群内有近200人,用户昵称有雨花区锦湘国际星城、金地租客、岳麓区租户、佳兴租客等,另一个“首威维权群”中有400余人,都是和该中介公司有关的长沙租户和房东。眼下,中介公司人去楼空,这些房东和租客损失或达上百万元。

“昨天中午下班回家后水和中央空调都被房东断掉了,经过协商在晚上10点多来了水电。”余女士说,“业主也同意见面商谈。"

“目前已有房东强制上门让租客搬离,未提供任何法律文书,就想强制收房。我们现在是房子没得住,租金也要不回来。”租客刘女士表示,希望有关部门能找到这家中介公司,“给我们租客一个说法。"

房东:只收到月租金,中介公司高收低租

三湘都市报记者联系到委托首威租出名下房屋的一位房东、长沙芙蓉区泉昇同福公寓业主李女士。

“我跟房产中介签的合同是2200元一个月,一月一收。而租户跟首威签的合同是1400元一个月,一年一次性结清。很明显,中介公司通过高收低租以及月付年收的方式来套钱。”李女士语气中透露着无奈,“确实有个别房东无奈之下断水断电或者强制让租客搬离,但我还是希望跟租户协商,中介未给我的月租部分,租客能补齐差价给我。”

(房东出具的签约合同。)

记者随后联系到长沙首威科技有限公司芙蓉分公司负责人彭璟。“长沙公司只是一个分公司,所有的财务和出纳事务都由成都总公司在管理。各分公司都没有出纳,没有财务,没有会计,账目上有多少钱,我们谁都不知道,得法院去查,公安局去查。”他透露,“成都的总公司和全国其他分公司也都是停业关门的状态。”

警方: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租客可继续租住

中介公司无法给出满意回复,租客们随后来到长沙市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定王台工商所反映情况。

工商所所长刘凌春表示,“我们会进一步跟进进行调查,如果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公司已经不在核准登记的地址经营的话,我们会把它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如果涉及诈骗犯罪,建议消费者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租客代表向长沙市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定王台工商所工作人员反映情况。)

租客刘女士拨打了定王台派出所的电话。

警方回应

“在公安机关完善处理好这起事件之前,所签房屋租赁合同仍在有效期的租客可以继续住。如果出现有房东打扰租客正常居住的情况,租客可以向租房所在区域的派出所报警。”

提醒:警惕租房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中介

数百名房东租客遭受财产损失,这已经不是市场上首次出现“高收低租”的中介公司“爆雷”。

近两年,很多以此方式运营的公司涌入长租市场,快速扩张,其风生水起的同时又雷声四起。2017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要求“预售住房取得的资金,应当纳入交易资金监管账户”,但是对租赁住房未提出相关要求。那么租客和房东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一般建议租客和房东选择比较大一点、正规的中介公司去租赁和委托出租,因为它规模比较大,抗风险能力比较强。同时,也应该注意避开出租价格明显低于其他中介公司或者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中介,以免长期利益受损。

对于目前余女士等人已经遭遇的情况,李健则认为,依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租客理论上只要自己对二房东履行了付租义务,就不构成违约,原房东就无权直接驱赶租客。

同样遭遇出租问题的还有下面这些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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