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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征地拆迁中的6大不变原则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大规模发展建设的脚步就从未停止过,房子被拆、土地被征收成了常态化,因而,国家就出台了不少的政策、法律法规,比如《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而且,从目前的这些法律法规中来看,大部分的规定都在尽可能的维护着老百姓的权益。

可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却仍然暴露出了不少的问题,像老百姓常常反映的补偿不合理,征收不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实施,常常先斩后奏(先拆房后补偿),有的则是私自侵占、挪用、私吞征地补偿款等。

所以,当被征收人面对以上这些问题时,可以及时的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如果反映无果,就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下面我们来看一下保障被征收人权益的不变原则是什么?

一、必须先补偿、后搬迁

“律师你好,我们这里拆迁,现在拆迁方先让我们搬迁,之后再与我们谈拆迁补偿,先搬迁会有奖励费....",

凯诺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实践中有很多先搬迁、后补偿的情况存在,但这就会造成拆了旧房无新房、无补偿的局面,很显然这是不符合立法的本意及政策精神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提到,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包括今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中也规定,涉及村民住宅的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因此来看,无论是城市房屋拆迁还是农村房屋拆迁,都要先补偿、后搬迁,都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中的规定,都应该要在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拆迁,否则就是违法的,被征收人可以举报或诉讼、复议。

二、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是运用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此原则的目的在于,被拆迁人拆迁之后的生活水平不能低于原有的生活水平,即等于或是高于原有生活水平。

《土地管理法》第48条之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要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补偿标准。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周边市场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凯诺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不少的征收方给予的补偿标准都是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前几年的补偿标准进行的,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

所以,遇到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可以拒绝在补偿协议上面或是评估报告上面签字。

四、按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

《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置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根据条例中的政策精神,拆一还一是征收补偿最低限度标准,不能再打折扣、做减法的。

五、禁止采用非法方式逼迁

砸门、堵锁眼等这些逼迁手段让被拆迁人身心疲惫、苦不堪言,不仅拿不到拆迁补偿款,拿不到安置房,就连人身安全也受到了强大的威胁。可是,征收方的这些违法行为都是国家明文禁止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规定,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27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六、强征强拆必须经法院依法裁定

对于合法建筑的强拆必须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在未依法申请的情况下,任何的强拆形式都不合法的,都是违反法律法规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的,由相关部门让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被征收人不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复议、诉讼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之后若还不履行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主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若是遇到了违法强拆,建议及时的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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