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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中,这三条规定涉及你自身利益,你都理解了吗?

新《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其中,在土地征收程序、征收补偿方面也做出了很大的改革。不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仍是重中之重,新法施行之前,很多被征收人在没弄清楚征收细节时就稀里糊涂的签了安置补偿协议或是不明不白的就收到了责令交地等文件。

但是新《土地管理法》进一步的保障了农民的知情权,维护了农民的自身利益。

一、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风险评估

这一规定,在此前的旧《土地管理法》中我们是看不到的,也正因为此前《土地管理法》的不完善,从而导致被征收人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且也使得征地纠纷越来越多。

但在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明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不过我们看到,新《土地管理法》中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显然是参照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还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而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认为有不合理的地方,则可以及时的向工作人员提出来,若对补偿方案不满意,则可以申请听证。

要注意的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作为征地依法报批前新增的法定程序,是地方政府对征收土地涉及相关社会问题的事前摸底,这有助于相关部门掌握情况,作出正确的决策。但对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土地现状调查这两个法定程序,被征收人显然是具有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如果征收过程中,村民并不知道这一法定程序,相关人员也未实地进行现场调查和风险评估的话,村民可以直接申请行政复议。

二、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须征求公众意见

新《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征地的批前协商程序。征地报批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需要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至少是30天,同时需要征求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从这一规定来看,新《土地管理法》中确规规定了被征收人有权对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可要求听证,这也意味着法律赋予了被征收人修改方案的权利。

之后,如果多数组织成员认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相关部门对被征收人提出听证的要求,应当要积极的履行,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进行修改。

但如果征地没有获得批准,也就是说征地批复没有批下来之前,所有的政策文件均属于未定的状态。

三、征地前期必须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

新《土地管理法》中,最引人注目的应当是将签订补偿协议的时点从批后提到了批前。

不过在签订补偿协议过程中,被征收人需要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且要明确的知道补偿、安置标准等。尤其是涉及农村房屋、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的,要一并在协议中明确。

也只有在补偿标准、安置途径都明确的情况下,才能签订补偿,征收方才能依法申请征地手续。

而此前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出现的先拆后补、先征后补、安置补偿协议内容不明确、不完整等都是不合法的。今后如果被征收人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及时的向有关部门映或是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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