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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拆迁律师:房屋拆迁补偿特别低,怎么办?

实践中,无论是土地征收还是房屋征收,被征收人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觉得征地拆迁补偿特别的低,拿着补偿方案,看着那么不合理的补偿,相信许多被征收人都会同征收方再次进行协商,但结果想必大家都非常的清楚,被征收人身单力薄,常常是被征收方各种敷衍、搪塞或是恐吓,最终无济于事,无奈之下,有的被征收人则签了不合理的拆迁协议。

对于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我们先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第48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对于土地的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但要注意的是,制定区片综合地价要考虑到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征收原则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长远生计要有保障。

而征收涉及到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要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进行评估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货币补偿,另一种是产权置换。货币补偿包括对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拆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以及补贴和奖励费;选择产权置换的,最低标准是用1:1的面积替换相同的批次。

三、那么补偿太低怎么办?

以上就是关于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虽然说,法律并没有统一补偿标准,但是也给出了大原则,就是不能低于被征收房屋周边市场价,不得降低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如果低于这两原则,那么被征收人首先可拒绝在补偿协议上面签字。

其次,要试着与征收方协商,虽然对方比较强势,也知道协商成功的概率比较小,但只要有一点点协商的机会,我们都应该要牢牢的抓住,尽可能的争取合理补偿。

最后,如果与征收方就补偿一事没有协商成功时,可申请裁决。所谓申请裁决是专指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纠纷。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仍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国务院裁决除外。在这里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有期限的。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那么也就是说,如果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在下发的各种文件中告知了你起诉讼期限,而且被拆迁人又知道拆迁行为也已经发生,那么就从这个时候算起,其起诉期限为6个月,被征收人就必须要在这6个月内提起诉讼,错过这个期限,那么维权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就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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