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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血泪诉沉冤!三命消逝的特殊年代悲歌,迟来的公道何时能兑现?

六旬血泪诉沉冤!三命消逝的特殊年代悲歌,迟来的公道何时能兑现?

一、三命陨落的历史事件悲歌:被尘封的血色记忆

1966年冬至1968年秋,内蒙古乌审旗首任副旗长冯俊祥及其妻贠世兰,相继在历史事件浪潮中遭受非人迫害。父亲被冠以“pantu”名称,历经三年受罪游街,患病后因囚禁错过治疗时机,含冤离世;母亲则在身怀八月身孕时,遭造对方逼迁重物,致一尸两命惨死。年仅12岁的姐姐目睹母亲当时的惨状,7岁小弟与5岁小妹被迫寄养他乡,五兄妹流离失所,饥寒交迫中艰难度日。

1978年追悼会虽恢复父亲名誉,却未给予任何经济补偿。父亲被冻结11年的3200元工资遭非正常领取,仅余1500元;1989年旗里办理伤残证时,未通知子女办理致死证,导致父母终身未获补偿。

二、跨越半世纪的补偿之殇:与108位伤残者的冰冷对比

2022-2024年,旗相关部门四次启动历史事件遗留问题补偿,向108位伤残者发放3000万元:全残者获近200万,半残者超100万,基残者发放70万-90万不等。而父母作为历史事件时期最惨烈的受害者,却因未办伤残证被彻底排除在补偿外。

功勋与待遇的割裂:没有将父亲在历史队伍中立功的光荣历史写入乌审纪念馆。父亲18岁投身队伍,并立功,曾在某战役中立功,却未获“因公牺牲”认定,档案中甚至未被纳入《冤假错案受害者登记卡》;同期被害的旗领导包某(相隔5个月去世)却获特殊待遇。

生命价值的双标:部分仅受轻微者、甚至参与迫害父母的打手(因两派受轻伤),凭借伤残证获得最低30万补偿,累计获十几次补偿;但父母三条人命的悲剧,却被以“无伤残证”“过了时效”为由拒绝赔偿。

精神创伤的漠视:子女们童年目睹当时场景、被迫分离、长期遭受歧视,大姐因精神刺激患严重心脏病与神经衰弱,至今仍需药物维持生命,大弟含恨病逝。

三、七大诉求:用事实叩击正义之门

(一)经济赔偿与历史公正

1. 一次性抚恤赔偿:参照乌民发(2013 .162号文件108位伤残者)按全残以上致死等级标准赔偿,弥补父母生前工资损失、子女童年生存磨难及五十年维权成本。

2. 补发四次遗漏补助:1988年以来四次历史事件补偿均未惠及父母,要求合并补发。

3. 精神损害赔偿补充:除大姐因精神刺激患严重心脏病与神经衰弱、大弟含恨病逝外,小弟幼年被寄养乡下受尽折磨,妹妹童年因衣着褴褛遭同学嘲笑,本人曾因幼年创伤需他人开导才得以生存,均需针对长期精神伤害及身体损害给予合理抚恤。

(二)身后事与红色传承

4. 合葬墓园修建:父母分葬两地一年多后,家人自费将其迁葬至亲戚自留地(后因村民垫高地基致坟地成低洼地)。

现要求:

参照旗领导规格,拨款在旗(嘎拉图镇)修建“冯俊祥贠世兰陵园”,而非此前承诺却未落实的“某某陵园”(实为规划中荒地);

若无法迁葬旗内,需按原地修缮需求足额拨款,而非仅提供15万元补偿。这既是对历史功臣的告慰,亦是对三五九旅精神的传承。

5. 母亲单独赔偿:黄陶老盖乡相关部门证明其“因历史事件牵连被逼而亡”,要求按最高标准赔偿,并迁葬至陵园合葬。

(三)档案追责与人证佐证

6. 彻查档案缺失责任:父亲作为县级相关人员,历史事件受害记录竟未入档,要求追究当年办证部门失职责任。

7. 人证与财产追偿:受害者子女樊建某可佐证父母与108位伤残者共同受害事实;追讨历史事件期间的蒙古头戴、马鞍等贵重物品,或按现值折价赔偿。

四、给当代决策者的灵魂拷问

当旗相关部门对108位伤残者的补偿“特事特办”时,为何对功臣的遗孤如此严苛?为何让英雄遗骨屈居乡野?

我们五兄妹已年逾花甲,大弟抱憾离世,大姐病卧床榻。不为金钱,只为迟到的正义,为让“昭雪”不再是一句空话!恳请相关部门,以事实为据,以法律为准,告慰我父母的在天之灵!

泣血申诉人:冯瑞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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