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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知识 | 投保机构代表人诉讼的中国特色体现在哪里?

投保机构代表人诉讼的中国特色体现在哪里?

投保机构代表人诉讼也称为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其特色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在代表人资格方面,突破了学理上关于“代表人必须同时是案件利害关系人”的传统认识,将原告资格直接赋予旨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公益组织,即确定了投保机构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基于投资者的授权委托取得代表人的法律地位。

二是在参加诉讼的方式方面,突破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明示加入”原则,规定了投保机构代为登记权利,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参加方式。其制度优势非常明显:一方面,由投保机构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记录代为登记权利,大大减轻了投资者在诉讼中的举证负担;另一方面,“默示加入”的方式会显著增加原告数量和索赔数额等,更能发挥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震慑作用,有利于实现依法提高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成本的立法目的。

三是强调运用信息技术,便捷投资者通过诉讼维权。人民法院将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审理证券代表人诉讼案件。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看穿式”账户实名制和电子化交易结算模式,立案登记、证据提交、公告通知、权利登记、执行款项发放等工作都可以通过信息技术平台高效、便利地完成,投资者足不出户就能完成整个流程,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投资者少跑腿”,“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等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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