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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惩戒力度!丨小安普法课

《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本次刑法修改是继《证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相适应,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作市场等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今天小安带您了解具体修改内容!

01

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

等犯罪的刑罚力度

关于欺诈发行的刑罚力度修改

关于信息披露造假的刑罚力度修

02

强化对“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

基于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中的重要作用,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进行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03

压实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

明确保荐人等中介机构人员纳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及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

增设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资本市场相关重大资产交易中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加重情节;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介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同时索取或者收受财务的行为,明确构成其他犯罪的(如受贿罪等),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04

衔接证券法修订内容

将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纳入欺诈发行犯罪的规制范围。

借鉴新证券法规定,针对市场中出现的新的操纵情形,完善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表现形式,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是《刑法》继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之后的又一次较大修正,与新《证券法》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惩处力度的精神相承接,在推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体现了国家“零容忍”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坚定决心,通过刑事责任切实提高证券期货违法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金融监管的“严刑峻法”时代已经来临,各个市场参与主体都应提高合法合规意识,守住法律底线,以积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己任,为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资料参考: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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