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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桃小鸭”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B.Duck(小黄鸭)”与一只叫“核桃小鸭”的黄色小鸭,因为著作权“闹”了起来。记者26日从广东高院获悉,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诉杭州硬核桃文化策划有限公司、深圳市高意美陈空间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上诉案二审判决已生效——“核桃小鸭”与“B.Duck”不构成实质相近似,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B.Duck”又称小黄鸭,是森科公司2005年创作完成,之后应用在不同的产品类别上,其形象受到包括中国、日本等国公众的广泛欢迎。德盈公司是森科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授权的作品许可使用人。“核桃小鸭”相关形象的权利人为禧冠公司。2017年7月,硬核桃公司在禧冠公司的基础上委托设计师创作出“核桃小鸭”。2019年6月,硬核桃公司授权高意美陈公司在茂名东汇城举办“核桃小鸭主题授权展”。德盈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硬核桃公司、高意美陈公司停止侵犯“B.Duck”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损失5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B.Duck”与“核桃小鸭”的正面、背面及侧面在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差异,设计要素不同,设计理念也有较大差异,二者不是实质性相似的作品。硬核桃公司与高意美陈公司举办“核桃小鸭主题授权展”不构成侵权,德盈公司的赔偿请求无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德盈公司的诉讼请求。德盈公司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经比对,“核桃小鸭”与“B.Duck(小黄鸭)”除作品使用的颜色相同之外,鸭子的五官、表情、动作、身型均完全不同。“核桃小鸭”与 “B.Duck”虽然均是以拟人化手法创作出的卡通小鸭形象,但创作手法属于思想范畴,任何人不得进行垄断。两者的创作者以不同的构图、色彩、线条等美术元素进行不同的艺术表达,并最终形成风格迥异的美术形象。“核桃小鸭”与“B.Duck”相同之处是以黄色表示鸭子的身躯、以橙黄色表示鸭子的嘴与腿脚,相似之处是以类似的“水蜜桃”形状塑造头型;但上述相同或相似表达早在新加坡橡皮鸭等在先作品中已经出现,并非“B.Duck”独创。“核桃小鸭”与“B.Duck”不构成相同或实质相近似,不构成抄袭。

(文章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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