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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教育|刑法修正案惩罚升级,这六点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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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方红资管

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其中有六点很重要。赶紧来学习一下吧,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违规上市,处罚加大

增加券种类型:发行券种上增加了“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这样的具体券种,同时增加“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使得法律更加完善和健全。

加大惩罚力度:明确“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相较原有条款规定的“五年以下”最长刑期加重了处罚力度。

明确控股股东、实控人责任:这是完全的新增条款,让处罚更加具体。

小红说:全面从严打击证券发行,有利于从源头提升证券质量,减少踩雷风险,让投资者真正买到好证券,实现好回报。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追本溯源依法严惩

增加刑期:对于向公众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或者其他重要信息,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在刑期上从原来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修改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增加了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追本溯源:对于那些通过让单位成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规避惩罚的行为,新修改条款,将直接处罚该单位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小红说:上市公司信息是投资者了解投资标的质量的重要信息,是决定是否投资的关键。所以,加大处罚力度,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利益,有利于维护市场健康发展。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加杠杆,风险加倍

提高刑期+取消罚金限制:在刑期上由原来的最高十年,增加到“十年以上”,罚金同样删除了具体金额限制,直接规定处罚罚金。

增加了减刑条款: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配合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小红说:面对市场大涨,部分投资者动了“高息融资,炒股超基”的念头。小红提醒,这样不仅投资损失风险高,更可能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被判刑的风险!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你割韭菜,法律收割你

时代在发展,操纵市场的方式也在增多,这次修订新增加三项条款:

1、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2、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3、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小红说:从新增条款看,如果各路“带头大哥”还是继续欺骗投资者,那么就不是简单的罚款啦,而是有可能要判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投资者更不要相信所谓内部消息、跟庄这样的套路。

集资诈骗罪:

惩罚升级,新增单位犯罪

设置三年起刑点:法定刑期由三档变为两档,并增加了三年起刑点;金额上也删除了具体限制,全部改为罚金,增加了处罚力度。

新增单位犯罪规定:如果是以单位名义集资诈骗,除了处罚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同样按照集资诈骗罪处罚。

小红说:针对集资诈骗的惩罚力度不断加大,投资者也要擦亮双眼,不要被“一夜暴富”这样的承诺欺骗,天上不会掉馅饼只有陷阱。

洗钱罪:

罚金不设限条款更完善

很多基民觉得洗钱罪距离自己很遥远,其实不然。为掩饰、隐瞒非法所得以其产生收益的,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处罚。

1、提供资金账户;2、将财产转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3、跨境转移资产;4、通过账户或者其他支付方式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等。

小红说:投资者不要提供资金的资金账户或者身份信息给其他人,也不要为任何人转换外币,同时更要保护好自己的账户,以免被犯罪分子利用。

此外还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总之,新修改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总体原则提升了刑期力度、删除了具体惩罚金额改为“罚金”。同时,惩罚更有针对性,让不法分子无处可逃。投资者一定要认真学习,保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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