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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晟基金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法定代表人刘亮遭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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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晟基金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法定代表人刘亮遭公开谴责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6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4月15日公布的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深圳前海中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晟基金”)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等情形。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鉴于中晟基金侵占挪用基金财产金额巨大、涉及投资者众多,相关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现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对中晟基金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深圳证监局官方网站、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中晟基金予以公开谴责。中晟基金应当在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后,立即开展整改规范工作,切实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全面清理核查基金财产情况,主动与投资者做好沟通解释,全力做好相关产品风险处置工作,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在整改结束后及时向深圳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如中晟基金拒不配合监管,未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整改或妥善处理相关风险,深圳证监局将进一步对中晟基金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惩戒措施。

中晟基金侵占挪用基金财产金额巨大、涉及投资者众多,相关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刘亮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现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对刘亮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深圳证监局官方网站、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刘亮予以公开谴责。刘亮应当在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后,立即组织公司开展整改规范工作,全面清理核查公司基金财产情况,主动与投资者做好沟通解释,尽职履行好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和责任,全力做好相关风险化解和处置工作,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如刘亮拒不配合监管,未按上述要求组织公司进行整改或妥善处理相关风险,深圳证监局将进一步对刘亮采取惩戒措施。

天眼查资料显示,深圳前海中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6日,由国内银行/证券/投资领域资深人士发起设立,总部设在深圳,注册资本1000万,是一家中国领先的创新型综合金融管理机构,专注于投资管理、私人银行及财富管理的专业服务,精于股权投资/IPO新股/定增并购等项目投资。

当事人刘亮任深圳前海中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同时刘亮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32.5%。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前海中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深圳前海中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等情形。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鉴于你公司侵占挪用基金财产金额巨大、涉及投资者众多,相关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现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你公司予以公开谴责。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后,立即开展整改规范工作,切实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全面清理核查基金财产情况,主动与投资者做好沟通解释,全力做好相关产品风险处置工作,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在整改结束后及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如你公司拒不配合监管,未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整改或妥善处理相关风险,我局将进一步对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惩戒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4月15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刘亮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刘亮:

经查,深圳前海中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基金或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及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等情形。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和和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

中晟基金侵占挪用基金财产金额巨大、涉及投资者众多,相关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你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现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你予以公开谴责。你应当在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后,立即组织公司开展整改规范工作,全面清理核查公司基金财产情况,主动与投资者做好沟通解释,尽职履行好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和责任,全力做好相关风险化解和处置工作,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你拒不配合监管,未按上述要求组织公司进行整改或妥善处理相关风险,我局将进一步对你采取惩戒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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