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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扩大:公募基金经理能兼私募了 还有这些要求

原标题:范围扩大!公募基金经理能兼私募了,最多可管10只产品,还有这些要求…

来源:券商中国

权益类公募基金经理和专户投资经理相互兼任职务“破冰”!

日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兼任指引》),指引中规定,满足条件的权益类公募基金经理可以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具体条件包括5年权益类基金投资经验、管理产品数量不超过10只、3年未受行政处罚等等。

指引甫一发布,业内哗然。支持者大有人在,基金公司核心投研人才有望发挥更大作用,未来越有能力的基金经理管理的资产规模越大,也有利于各类机构投资者通过专户、公募等多种渠道投资资本市场。

反对者亦有之,在打破任职边界后,基金经理能否公平对待不同投资者?会不会出现基金经理在公募做名声,在私募赚激励的现象?

据记者了解,此前公募基金监管规则长期坚持基金经理不得兼任投资经理,该指引的出台将对基金管理人的组织架构、投资体系、人员管理、合规风控等众多方面产生深远影响。

5年经验的权益类基金经理最多可管10只产品

《兼任指引》规定,基金经理应当具有良好的投资管理能力,投资风格清晰稳定,具有 5 年以上权益类公募基金、权益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或年金社保组合的投资管理经验。

另外,为确保兼任基金经理具备充分履职能力,《兼任指引》指出,需合理调配同一基金经理管理的公募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数量,原则上不超过 10 只(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产品除外)。

丰富的管理经验+充分的管理精力,构成了基金经理兼职的必要条件。

“对年限和产品等要求,也是合规和对信托人负责的必要要求,也有利于规范市场发展,这是对资金进入市场是长期利好,有利于公募行业长期发展。”一位基金公司高管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

基金管理人还将强化兼任基金经理的长期考核机制,对兼任基金经理进行 5 年以上的长周期考核。《兼任指引》规定,考核激励指标应当涵盖所有兼任组合长期业绩、遵规守信情况、公平交易执行情况等,并对兼任基金经理实施收入递延支付机制,递延支付年限原则上不少于 3 年,递延支付的收入金额原则上不少于40%。为实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绑定和长期利益一致,鼓励基金管理人实施公募基金跟投机制,兼任基金经理可以一定比例薪酬跟投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

对此,招商基金有关人士告诉券商中国记者,由于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的激励方式比较灵活多样,比如业绩提成等方式能更好地激发投资人员良性竞争,而长期考核和薪酬递延则加强了基金行业优秀人才的团队稳定性。

“但规定中没有考虑到二级债基基金经理,这部分基金经理也具有股票操作经验,更符合银行理财等中风险客户的需求。”上述基金公司高管表示。

“四个加强”实现无死角监管

《兼任指引》规定,基金管理人应针对同一基金经理管理的多个投资组合投资交易行为加强管理、监控和分析,防范不公平交易,主要包括:

一、加强投资指令管理。在投资指令下达环节,原则上应当做到“同时同价”。基金经理管理的多个组合同日购入或出售同一证券时,应当尽量同时发送投资指令,并通过公平交易系统进行价差监控管理。因产品策略、头寸变化等原因导致无法“同时同价”的,基金管理人应做好授权管理,加强事后分析。二、加强对交易行为管理。原则上兼任组合间不得进行同日反向交易(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产品等特定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多个组合间同日及临近日同向交易的价差强化控制和监测。三、加强交易监测和分析。对不同时间窗下反向交易和同向交易价差监控的分析,其中最长时间窗应当延长至 10 个交易日以上,并结合成交顺序、价格偏差、产品规模、成交量等因素对是否存在不公平对待的情形进行分析。兼任基 金经理应当对异常交易情况进行说明,合规风控部门应当对基金经理说明进行严格复核与独立评估,相关材料应当留存备查。确实存在异常的,督察长或合规负责人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所在地证监局报告。四、加强事后报告机制。基金管理人应在监察稽核报告中对同一基金经理管理的多个组合的收益率差异进行分析,并对公平交易机制的潜在问题和完善情况进行说明。

除了“四个加强”之外,基金管理人还需要在拟任命基金经理兼任投资经理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基金经理变更备案,除《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要求的变更备案材料外,还需提供兼任可行性分析、合规审查、防范利益输送的制度安排等情况报告,在基金定期报告中还需要充分披露基金经理的兼任情况。

业内人士认为,这是《兼任指引》为了防控因兼任可能导致的利益输送现象,从而对基金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招商基金有关人士表示,对于整个资本市场来说,《兼任指引》有望促进资金的优化配置,吸引更多长期资金入市,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一方面,投资者的资金可以流向更多业绩优异、风格清晰稳定、个人职业道德素养优良的基金经理;另一方面,未来在防范利益冲突的前提下,优秀的公募产品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管计划投资经理,也有助于吸引更多养老金、银行理财、保险资金等中长期机构客户资金。

“一拖多”再引热议

本次新规涉及业内存在已久的“一拖多”现象。目前基金行业中,八成以上基金经理所管理的产品超过1只,管理产品超过10只(含)的基金经理占比超过15%。“多线作战”是公募基金经理的常态。而《兼任指引》新规也明文表示,基金经理管理的公募和私募产品原则上不超过10只。

对此,一位接近监管方面的人士表示,“‘一拖多’不是问题的关键,指引强调的是基金经理的专业能力要和管理的资产规模相匹配。海外资管公司也能经常看到基金经理管理一个固定类别的资产,有可能专户,有可能是公募,也有可能是单一客户的账户。只要在投资期间,通过系统的管控和合规的审查,防止利益输送以及利益冲突,这才是最关键的问题。”

更大的疑问在于,同时管理公募产品及私募产品的基金经理能否公平对待不同投资者?

“公募和私募的激励机制、收费模式完全不一样。管理公募产品,只收管理费,而专户大多都是机构客户和高净值客户,服务的人更少,后端业绩提成更高。如果实行兼任的话,会不会一个基金经理选择公募只管理一些少量的规模,只赚个口碑,私募去做业绩、赚更高的提成?这是完全有可能的。”一位基金研究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

不过利好在于,监管部门不再“一刀切”,仅从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等实质合规风险的角度进行监管。

由于此前公募基金监管规则长期坚持基金经理不得兼任投资经理,该指引的出台将对基金管理人的组织架构、投资体系、人员管理、合规风控等众多方面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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