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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税收合作 共促“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随着“一带一路”深入推进,税收在优化生产要素配置、推动商贸合作等方面发挥的作用逐渐凸显。目前,亟须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税收领域的协调与合作,以促进“一带一路”建设高质量发展。

当前的国际经贸领域面临诸多挑战,二战之后的一些国际经贸制度安排面临严峻的挑战。与此同时,中国共建“一带一路”的倡议正得到广泛的响应,建设进程不断加速。随着“一带一路”建设深入推进,税收在优化生产要素配置、推动商贸合作等方面发挥的作用逐渐凸显。目前亟须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税收领域的协调与合作,以促进“一带一路”建设高质量发展。

一是税收合作促进国家税收治理体系现代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发展水平不一,国家治理能力差异颇大。财税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支柱,对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税收治理积累了丰富经验与治理实践。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逐渐建立起了与社会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体系和税制体系,特别是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中国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税体制基本建立也引入现在的第一大税种增值税,这对促进中国经济产业结构的调整完善,促进中国经济工业化的快速推进都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中国的税收收入达到15.6万亿元人民币,投入到民生领域的财政支出占比不断提高。高效、透明、简单的税收体制不但能够促进“蛋糕”的做大,还对收入分配的调整发挥二次调节作用,起到分好“蛋糕”的效果。“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可以通过相互学习、对话和协作,学习各方税收治理的优秀经验和实践。中国的税收发展的实践和经验可以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分享,真正实现共商、共建、共享的初衷和目标。另外,税收环境是一个国家营商环境的重要体现,如果通过优化税收环境,提供透明简单高效的税制安排,从而提高一个国家的营商环境,就能够更多地吸引外来投资,促进经济的发展,提升经济的质量。“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通过税收合作带来的税收环境改善将为沿线国家的营商环境的提升起到促进作用。

二是税收合作有助于避免双重征税,畅通商贸往来。共建“一带一路”要实现“五通”,需要大量的商品贸易往来以及服务贸易的输出、投资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2019年1-5月,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超5000亿美元,同比增长3.2%。我国与沿线国家货物贸易额占同期进出口总额的比重达到了28.8%。2013—2018年,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货物贸易总额超过6万亿美元。经贸合作规模的不断攀升涉及大量的税收征收和管理问题。目前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响应“一带一路”的号召,开始走出去,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投资,从事项目建设和园区的合作开发,大量的商业经营活动都涉及到税收安排,需要了解投资目标国的税收政策,需要了解中外双方的税收安排和政策。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建设的境外经贸合作区目前累计投资300多亿美元,上缴东道国税费约27亿美元。这就需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立有效的税收征管协调机制,避免双重征税或多层征税,从而推动经济的合作与发展。

三是税收合作有助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应对当前和未来的税收挑战。目前,各国也面临一些当前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挑战和难题,比如跨境电商的征税问题,比如数字经济的税收问题,比如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另一方面,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像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的快速发展也为税收征管带来新的机遇,带来新的、更加便利高效的信息化手段,比如2019年11月6日至8日,在北京举行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多边磋商,会议主题为“税收信息化”。各国面临的另外一个重要挑战就是逆全球化问题。当前主要发达经济体频频举起关税的大棒,WTO机制面临艰难的挑战。如果传统的国际经贸安排逐渐失去原有的活力和效能,那么新的经贸安排像“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合作作用就会更加重要。因此应该共商减少关税壁垒,降低税收负担,促进贸易畅通。最后,近年来国际范围内税收竞争比较激烈,尤其是竞相减税的现象时有发生。国际税收的交流合作共商机制,有利于统筹国际宏观经济政策,避免宏观经济政策外溢带来的负面效应和对全球环境的冲击。税收合作能够提高沿线国家与地区的自主发展能力,推动解决全球发展失衡、数字鸿沟等问题,为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作出贡献。

一是成立了税收征管合作机制。2019年4月18日—20日,国家税务总局在浙江乌镇举办了第一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论坛宣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正式成立。论坛上19个国家和地区共同组建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国家税务总局在扬州还建立了第一个设立于非OECD国家的OECD多边税务培训中心,为超过50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412名税务官员举办了培训班。

二是避免双重征税迈出了实质性步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2015年—2017年,中国税务部门利用税收协定下的相互磋商机制,开展双边税收磋商211例,为“走出去”和“引进来”企业消除重复征税128.78亿元。2019年初,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哈萨克斯坦超额利润税属于所得税性质的税款,纳入可抵免境外所得税款的范围。

三是税收对话持续开展。“一带一路”的国际对话平台陆续建立。丝路国际智库网络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联合有关国际智库发起,2015年10月28日在西班牙马德里“丝路国际论坛2015”上,由33家智库、8家国际组织和1家企业正式成立,智库网络为财税对话提供高水平舞台。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与维也纳经济大学全球税收政策中心、荷兰国际财税文献局、西班牙财政和公共管理部财税研究院、国际投资与税收中心多次开展“一带一路”税收交流。

四是税收服务企业“走出去”初显成效。中国税务部门与110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双边税收协定或安排;推出了服务“一带一路”建设10项税收措施,拓展国别税收咨询等8个方面服务举措,发布了81份“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税收指南等,有力地支持了“一带一路”合作发展。

一是完善对话机制。充分发挥“一带一路”沿线各国财经智库的作用,加强对话与往来。促进各国税收最佳实践的推广和传播,加强各个国家财经政策税收政策的交流和合作。促使税收治理合作成为“一带一路”国际税收合作的重要支柱。

二是完善协调机制。各国税收政策主管部门和执行部门应该加强协调,建立长效的合作机制。共同维护“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税收治理,促进税收环境的改善,提升营商环境的质量,降低贸易往来的成本,提升经济合作的规模和质量。

三是完善服务机制。“一带一路”是我国新时期对外开放的重要抓手,大量的中国企业,开始抓住“一带一路”建设的契机,走上国际舞台。他们对国际金融环境尤其是国际税收环境还比较陌生,亟须得到税收政策部门的支持。因此应该建立高效的中国企业走出去服务平台,利用税收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

四是完善预判机制。对有关“一带一路”建设当前和未来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实行提前研判、提前制定预案、提前进行研究,比如说数字经济的税收协商合作问题、比如说未来关于贸易自由化体制的走向问题等。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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